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动派遣的实质是员工租赁,而委托代理是指劳务输出中的“委托方、派出方”,不适用对业务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点。劳动合同、租赁一词可以概括劳务派遣的所有特点及来解释复杂的三方关系。
劳务外包是以生产承包为特征,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为没有租赁管理不存在劳务输出关系。
2、同工同酬
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应该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社会保障部表示,虽然派遣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并不包含福利待遇和社会待遇。
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本次《暂行规定》进一步从用工企业主体、派遣行为等方面,对于所规制的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给予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了受其规定约束的用工单位的范围,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均未被纳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些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受《暂行规定》的规制和约束。
实务中,还有一类特殊的劳务派遣用工,就是涉外劳务派遣,它主要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雇佣员工,其必须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
此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也须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但不受“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劳动用工方式,目前在很多用人单位得到广泛接受,那么劳务派遣工如何理解,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有什么?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